厂家可在食品里添加中药材
《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草案》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发布。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制售“毒食”可罚20倍货值款
《草案》对严重违法行为做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
《草案》对严重违法行为做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
《草案》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说明书不得涉及治病功能
《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同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保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此外,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食品安全信息拟统一公布
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同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保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此外,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食品安全信息拟统一公布
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同时,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相关规定
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
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如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产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查验记录至少存档两年
草案》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将建安全信用档案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相关规定
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
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如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产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查验记录至少存档两年
草案》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将建安全信用档案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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