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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蛋糕“过期券”仍有效[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05-23 14:19 | 收藏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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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无效”合同条款的认定意见》推出后,温州市鹿城区消保委于近日首次利用它成功调解消费纠纷,涉事蛋糕店最终同意陆续为消费者更换万元过期消费券。温州市首个《消费认定程序》也随该《意见》出台而生效。
  2007年8月,金先生和朋友两人在市区某蛋糕店购买了4000元消费券(截止日期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他们持券到该店消费时被告知该券已过期。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投诉到鹿城区消保委。该店解释称,其上级公司拒绝结算逾期消费券,他们不能更换。纠纷一直没能成功调解。
  4月7日,鹿城区消保委印发的《“逾期无效”合同条款的认定意见》,对“逾期无效”作出认定:消费者逾期消费属违约行为,债权不会因逾期而灭失,经营者应通过兑换新券、允许继续消费、退还预付款等方式予以清偿,同时还拥有追究消费者违约责任的权利。依据该《意见》,鹿城区消保委认定蛋糕店的做法不合理。目前,该蛋糕店已为消费者更换了新券。他们将陆续为其他持有过期消费券的消费者更换新券,过期券额度约1万元。
  该《意见》成功实施意味着与其相应的《消费认定程序》已成形。昨天,鹿城区消保委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我市首个《消费认定程序》。据鹿城区消保委秘书长卢放介绍,除在预付式消费方面外,商家在消费纠纷中存在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他们也将启动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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