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终审认定:
原审判决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当,予以纠正。香港荣华公司对“荣华月饼”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终审判决结果:
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广州好又多及世博分公司销售了侵犯原告“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纠缠多时的粤港“荣华月饼”案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院5月14日对备受关注的“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今明公司)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认定“荣华”及其“花好月圆+荣华”组合标识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公开道歉。立案后,法院依申请追加苏国荣为第三人。
法院立案后,今明公司提交了其生产荣华月饼的依据,并辩称其在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荣华月饼及花好月圆图形系有合法依据。其中“荣华+圈”商标是由苏国荣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下称顺德荣华厂)授权。根据双方2006年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顺德荣华厂将其注册的“荣华+圈”商标许可今明公司使用。今明公司所使用的“花好月圆”图案则是依据案外人澳门居民余国华的授权而使用。
此案由东莞中院一审宣判后,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综合案件事实,广东省高院终审认为: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和苏国荣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当,予以纠正。同时,广东省高院认为,香港荣华公司对“荣华月饼”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法院认为,尽管余国华在澳门注册了与香港荣华公司“花好月圆”图形商标相似的商标,但仅限在澳门地区使用,无权授权他人在内地使用;且今明公司没有规范使用苏国荣许可的商标,相反将圈内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模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销售了侵犯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故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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