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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禁用“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05-23 14:27 | 收藏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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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广州市工商部门开展“规范四项制度、迎接和谐全运会”食品安全检查活动。根据有关要求,对食品企业涉及“消协”授予的荣誉称号,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严禁食品企业继续使用“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
        据了解,目前,国家各级消费者协会评选的“消费者满意单位”均已届满且停止,消费者协会各分会正在收回相关企业的“消费者满意单位”牌匾,并敦促食品企业立即停止在商品标识、经营场所、有关广告及宣传材料等生产、流通环节,使用“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今后,消费者协会将不再向社会推荐食品、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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