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将至,很多单位会给职工发月饼,在河南省会长安区一建筑工地上辛苦工作了几个月的农民工们也领到了几张月饼票,但月饼并不是作为福利,而是用来代替工资的。
农民工权益受侵犯,形式真是“多种多样”。在中秋来临之前,河南省会这家工程建筑公司给农民工发月饼,好像充满温情和关心,但以月饼抵工资,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这种“好心”让人难以接受。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月饼抵工资,显然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监察有关条例规定的。
再就是,农民工需要吃那么多、那么贵的月饼吗?据悉,这家建筑公司给每位农民工发了5盒月饼,每盒抵418元工资。农民工多为单身汉,中秋节也未必回家,这5盒月饼怎么消化是个大问题。对一般城市家庭来说,吃月饼也许是很自然的事,可对广大农民工来说,由于收入低,吃月饼仍然是项不菲的消费,需要精打细算。而每盒月饼的价格是418元,价格这样高的月饼,农民工能吃得起、咽得下吗?
农民工在城市打工,他们为城市的发展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理应受到尊重和关爱。但遗憾的是,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屡屡发生,以月饼等物品抵工资就是常见的侵权形式。对于这种明显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劳动监察部门不应坐视,应该主动负起监察责任,为农民工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