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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里“照”出把剪刀 顾客要求“退一赔十”[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05-24 13:36 | 收藏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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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安排了一场浪漫温馨的生日惊喜,谁知蛋糕礼盒却在机场安检时被检查出蛋糕内藏有一把剪刀。不仅无法顺利通过安检,精心策划的计划也只能搁置。近日,气愤之余,姚小姐与蛋糕店交涉多次。姚小姐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可商家坚持剪刀出现在蛋糕里“纯属意外”,只愿意依据《消法》给予“退一赔一”,双方对赔偿事宜迟迟无法达成一致。
商家“纯属意外”,只肯退一赔一
对于姚小姐的陈述,蛋糕店承认剪刀应该是蛋糕店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失误落入蛋糕内的。蛋糕店负责人声称愿意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对消费者姚小姐提出的十倍赔偿要求,他们无法满足。理由是在销售时他们也不知道蛋糕里面含有“剪刀”,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里“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因此,只愿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一”的赔偿。
消保委“不合标准”,照样退一赔十
姚小姐和蛋糕店各执一词。新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当即指出蛋糕店虽然在销售时未知蛋糕内含有“剪刀”,但是蛋糕店既是生产者又是销售者,根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新区消保委支持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但蛋糕店负责人始终不同意支付十倍赔偿金,故消保委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日前,记者对此案件进行追踪回访获悉,经过工商部门的协调处理,姚小姐最终获得了2000余元赔偿金。
说法“不是故意的”,不是挡箭牌
专家表示,《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很多商家都认为给与消费者“十倍赔偿”必须要符合“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条件。因此,“我不是明知”成为众多商家拒绝“十倍赔偿”的挡箭牌。本案中,蛋糕在销售时外观上完全无法判断含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物质,但蛋糕店在生产蛋糕时混入了异物,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条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然“十倍赔偿”也就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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