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04日,由食品商务网发起,食品商务网、中国农业信息网商务版、大食品网共同主办的《第四届食情聚焦——2009年食品十大事件评选》活动评选结果揭晓!
本次活动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网友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过各主办单位统一计票,决出2009年度具有影响力的食品行业十大事件!本次评选总得票数10205,十大事件得票数8878,占总得票数的86.99%。感谢广大网友的热情参与!感谢各合作媒体及同盟网站的鼎力支持!
《第四届食情聚焦——2009年度食品十大事件评选》结果排名 事件 得票数 得票率 第一大事件 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1516 14.86% 第二大事件 堵塞漏洞,稳定税收——《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 1224 11.99% 第三大事件 进出口新契机——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产品实现零关税 1019 9.99% 第四大事件 国内食品行业最大宗交易——中粮、厚朴61亿元入主蒙牛 935 9.16% 第五大事件 违法广告戴紧箍咒——《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894 8.76% 第六大事件 尘埃落定——达能、娃哈哈分手 797 7.81% 第七大事件 规范进口食品检验——《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发布施行 781 7.65% 第八大事件 疯狂的大蒜——大蒜价格猛涨数十倍 615 6.03% 第九大事件 避免潜在危害——《GB 10457-2009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发布施行 601 5.89% 第十大事件 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496 4.86%
第一大事件: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分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十章,从各方面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正式施行,条例从三方面入手,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二大事件:堵塞漏洞,稳定税收——《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
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年8月1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规模较大,利润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大事件:进出口新契机——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产品实现零关税
2000年1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构想,得到东盟各国领导人积极响应。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自此正式启动。2004年1月,自贸区建设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开始实施。根据该计划,中国与东盟在签订货物贸易协定前,先削减近六百种农副产品关税,以提前享受自由贸易的好处。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2007年1月,双方就服务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并于当年7月开始实施。2009年8月,双方就相互开放投资市场签署《投资协议》。至此,围绕自贸区展开的主要谈判全部完成。2010年1月1日,经过10年努力,涵盖19亿人口、1400万平方公里土地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间的经济合作掀开崭新一页。
第四大事件:国内食品行业最大宗交易——中粮、厚朴61亿元入主蒙牛
2009年7月6日,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宣布联手厚朴基金以港币每股17.6元的价格投资61亿港币收购蒙牛公司20%的股权。中粮集团与厚朴投资共同组建一家新的公司,分别向蒙牛认购新股,以及向老股东购买现有股份,新公司在分别完成相关收购后将持有蒙牛扩大后股本的20%,成为“中国蒙牛”第一大股东。这笔迄今为止中国食品行业最大宗交易,使得中粮集团以高起点进军乳品行业,发挥其全产业链食品企业优势,实现中粮现有食品类与乳业在品牌消费品业务上的协同,从而大大提升中国食品在全球市场中的整体竞争力。2009年8月27日,牛根生辞去蒙牛乳业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董事会的董事长职务,但仍然担任内蒙古蒙牛董事一职,并转任母公司中国蒙牛董事会主席。中粮集团总裁于旭波以非执行董事的身份被获委任为内蒙古蒙牛董事会的董事长。
第五大事件:违法广告戴紧箍咒——《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禁播下列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烟草制品广告;处方药品广告;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禁止广告中含有下列内容: 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第六大事件:尘埃落定——达能、娃哈哈分手
1996年,达能、娃哈哈联姻,金加投资有限公司(达能与百富勤共同投资)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和10%。1998年,达能获得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控股地位。2007年4月,娃哈哈达能纠纷公开化,达能公司被曝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2007年5月9日,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2007年6月7日,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长职务。随后双方拉开了国内外法律诉讼战。2009年9月30日,在北京希尔顿酒店,娃哈哈和达能举行了和解协议的签约仪式,双方声明:达能和娃哈哈将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达能已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至此,历时近三年的“达娃之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第七大事件:规范进口食品检验——《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发布施行
200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施行《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公告中列出了《进口食品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规定凡是进口列入这些目录的产品,入境时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同时,公告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行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公告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八大事件:疯狂的大蒜——大蒜价格猛涨数十倍
2009年,我国大蒜主产区蒜价疯长数十倍,2009年11月26日,CCTV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以《游资疯炒大蒜:装卸工一笔净赚50万》报道了我国大蒜主产区蒜价疯长的盛况。2009年12月10日,CCTV农业频道聚焦三农节目以《大蒜价格暴涨背后》深入探讨了蒜价疯长的原因。据了解,今年大蒜价格高位运行主要受产量影响。由于2008年全国大蒜种植面积普遍增加,形成市场供大于求,使蒜农、中间的经销商和出口商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结果直接导致了2009年全国的大蒜种植面积减少了320多万亩,主产区大蒜种植面积减少约30%。此外,甲流蔓延,由于部分民众认为大蒜能够杀菌、消毒,甚至能避免感染甲流,这对大蒜价格的上扬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9年11月16号,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对“吃大蒜防甲流”的说法进行了回应,大蒜确实有杀菌的作用,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大蒜有预防甲流的功效。
第九大事件:避免潜在危害——《GB 10457-2009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发布施行
2009年4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 10457-2009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2009年12月01日起正式施行。新标准范围由聚乙烯材质制成的自粘保鲜膜扩大至其他塑料材质制成的自粘保鲜膜,包括以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树脂为主要原料通过单层挤出或多层共挤的工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对原料的技术要求,对于使用的树脂要求必须为食品级原料,所使用的添加剂和用量也必须符合GB 9685的规定。同时要求,对质量含量1%以上的各类添加剂,应标识具体名称或化学结构式,且保鲜膜应标识净卷重公称值和食品用字样。对于聚氯乙烯(PVC)材质的保鲜膜,应标有“不能接触带油脂食品”、“不得微波炉加热”、“不得高温使用”等警示性语言。需要指出的是,PVC保鲜膜仍可用于包装蔬菜。
第十大事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200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施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流通许可证需要4个条件包括要有安全的场所,有相应的消毒、通风、防腐、防尘、防蝇等设备或设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制度,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都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然后再申请营业执照,否则不得经营。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厂家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如果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工商不但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还将不得再次申请。如果商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