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伊莎莉卡烘焙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论坛 » 烘焙圈 » 开店交流圈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关键[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02 13:53 | 收藏本帖
2117 0

来源:法制日报  2008年11月02日12:02  

近期,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在三鹿奶粉事件后又曝出了大连韩伟集团“咯咯哒”问题鸡蛋。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了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缺失的严重问题。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制定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2001年欧盟也出台了《企业社会责任框架标准》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关键

  沈幼伦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尽管政府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有效措施,然而,要杜绝这类事件,具体到如何把这一决心贯彻到政府的日常工作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之一是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是抽象的道义口号,而是具有丰富内容的法定义务。各国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通过立法给企业规定了诸多的义务,我国也是如此。

  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指法律对一个企业的基本要求,每个企业都应身体力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应是企业生存在一国经济社会的底线,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该企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将这些称之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才是这一概念内涵的本质。

  我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等,规定了企业与投资人、国家、消费者、合作伙伴之间或同行、员工、社区之间的义务。

  但是,光有立法是不够的,在实践中,更需要企业的经营者对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能够身体力行。

  纵观国际上和国外的一些做法,不仅从宏观的立法上出台了指导原则,各国还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微观的具体实施措施。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它国际组织,制定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

  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倡议“全球协议”,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该协议号召企业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等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欧盟也于2001年出台了企业社会责任框架标准,把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作为建设新型欧洲经济体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些法律文件的签署,从宏观方面为解决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指导。

  在微观方面,美国的实践也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美国是一个注重法律的社会,从19世纪中麦克考勒的“制度管理”,到20世纪初泰罗的“科学管理”,美国企业普遍奉行的理念是尊重规则和秩序。企业家不仅自己守法,而且都在企业内部建立详细而严格的规章制度,赏罚分明。

  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这种自律模式,对经营者群体中出现的败类,任何细小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则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不仅对美国境内的违法行为惩处,还根据海外反腐败法,对美国公司在境外的贿赂行为予以惩处。

  自安然丑闻被揭露后,美国政府还一改过去只依靠自律和惩处的管理模式,积极地推出了一系列主动干预的政策主张。其中包括建立一支专门追踪企业腐败的“特种部队”、没收总裁造假账所得利益、冻结企业的非正当收入,以及永远禁止有前科的职业经理人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等措施,以杜绝这些突发性案件给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

  在我国近期暴露出来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经营者疏忽、丢失企业社会责任,笔者以为应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一度追求企业办社会的经营模式,即企业不仅要搞生产,还要办托儿所、学校、医院等那些本应由社会承担的工作。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回归生产,不再承担社会义务,然矫枉过正,将企业应遵守的法律义务,也视为是企业办社会的内容,一起抛弃。

  二是错误理解微观经济学关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理论,片面地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于是,企业、公司的经营者接受这样的口号,“我只讲结果,不讲过程”。解析这一口号的逻辑,就是在追求结果的过程中,你采用什么手段,我可以不问,但拿不出结果,我则拿你试问。这种不择手段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思想,其实质就是在挑战企业社会责任。

  在这些错误认识的影响下,君不见,有顾雏军之流,利用虚假注册,挪用、侵占公司资产,以实现一夜暴富之神话;由黄宏生之流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肆意挪用公司资产、而使证券市场一遍又一遍地重演一年赢,二年亏,三年变成ST的悲惨故事;从臭名昭著的山西劣质酒,到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从频频发生的矿难事故,到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产品,诸如此类的事件乃是充斥于耳,闻之又闻。

  借鉴别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是企业的经营者,只有让他们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意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提高经营者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一方面要继续严格制裁违法行为,用严刑峻法锤炼经营者群体的诚信品质。诚信并不是人的天性,而是后天被迫练就的。农民之所以憨厚,是其所从事的农业劳动使然;工人之所以纪律严明,是其驾驭的机器使然,科学家之所以一身正气,是其追求真理的信念使然。如果经营者没有严刑峻法相伴,那么,无商不奸必横行天下。

  另一方面还需对企业经营者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企业经营者群体在我国还相对年轻、幼稚。改革开放前,企业经营者主要由政府的人事、干部部门考察选用,一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但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我国经营者群体的现状是综合素质较低的经营者占据了这一群体的半壁江山,“有枪便是王,有奶便是娘”的草寇文化,无不影响着他们的行为方式。因此,对他们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再教育,让他们定期接受培训,对改善这一群体的现状是非常必要的,对避免三鹿奶粉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也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防范措施。

  在教育培训的同时,对其领导的企业,当累计有一定数量的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不良纪录的,实行剥夺其在一定年限内再担任经营者的资格,包括终生剥夺。如是这样双管齐下,那么,我们就可以期待:让每个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只发挥其积极作用,而杜绝其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社会就能因此而节省为处理这类事件而付出的沉重代价,包括被捆绑在这些事件上而“牺牲”的,被党和政府培养多年的国家栋梁。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 本帖最后由 于 2024-12-24 08:58 编辑 ]社区服务, 会员, 功能
举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