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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追究食品安全事件的三重责任[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02 13:55 | 收藏本帖
2005 0



漫画 付业兴


    笔者完全赞成,凡是危及公众生命的食品安全事件,一律拒绝接受避重就轻式的“道歉”作秀。

    韩伟在30日的媒体见面会上说:“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公布检出我们公司生产的鲜蛋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发生后,我们感到十分震惊、十分痛心,我们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在此,我们郑重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向广大经销商道歉。”

    今后,凡是发生危及公众的食品安全事件,直接责任者必须依法承担三重责任:

    一是,承担与食品安全引起后果的法律责任。食品企业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得到法律承认的法人代表,关键是对其生产经营承担法律责任。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危及公众生命的产品,法人代表理所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有明文规定的触犯法律行为,就要经过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就要坐班房。这是首当其冲的责任。

    二是,承担与食品安全引起后果的经济责任。食品安全事件的相关者,首先是食用之后危害身体健康、危及生命的直接受害者,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强制责任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而且,包括经营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所有环节,都要视损失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是,承担消除食品不安全因素的整改责任。如果,责任企业不因食品事件而破产倒闭,它就有责任在查清食品不安全因素之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消除不安全隐患,生产出质量安全食品,经权威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市场。


    这也是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中“三不放过”:即,法律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经济责任不承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至于,口头、书面式的到处道歉作秀,实属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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