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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么食品是安全的?[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02 13:57 | 收藏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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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事件尚未平息,香港又检出内地鸡蛋含有超标三聚氰胺。其实,这种事情可以说是必然会发生的,因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这些年以来早就积重难返了。事实上,在我们的一日三餐中,毒米、毒油、毒豆腐、毒鸭蛋、毒鸡蛋、毒猪肉、毒蔬菜、毒奶粉……等等,这些“毒食品”的危害都是曾经和正在发生的事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从绝对安全的角度出发,系统地对我们的食品加以过滤,那你就别活下去了!

     我们当然不能仅仅停留在抱怨、谩骂、指责这个层面,那么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是如何成为今天这种顽症的呢?首先来看一种现象,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人的印象常常是首先在境外出事,比如日本的毒饺子事件、美国的宠物狗事件,新西兰人对三聚氰胺的早期发现并反映到国内,包括这次香港检出的毒鸡蛋等等。这种现象起码说明两点:一是国内没有出事并不等于没事,而事实上国内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因为出口的检测要大大严格于内销;二是行政监管的缺位(至少是不到位),否则就不会出事或者较少出事了。而另一种现象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境外出了事,然后国际媒体广为报道,之后人家再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交涉;于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涉案企业总是本能式表示“尚未发现”云云,甚至先予以否认,然后再紧急调查、整顿一番。这样的处理基本上就逃不脱如此轮回:事发、紧急处理、善后、突击大检查、逐渐淡忘、等待下一次事发……因此,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成为今天这种顽症,政府的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无疑是主因。

     应该说,行政监管无疑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把问题的隐患消灭在事发之初;而司法责任之追究则是事后的法律惩罚。在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法制办快速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那么现在毒鸡蛋问题出现了,是否有必要出台《鸡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呢?这样说似乎是在抬杠,而我要说的意思是,立法当然重要,但如果“为立法而立法”,法律只摆个样子,又有何用?事实上,凡事都立一个法无异于是开法律玩笑,比如“严禁给食品里投毒”、“正常人一律不得随地大小便”这样的“是人都应遵守”的起码道德水准,难道也要立法约束吗?说到底功夫还是要花在执法上才行!而事实上每次事发后对责任官员的问责或不痛不痒,或得过且过,甚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纪,如此这般,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当然就会成为常态了。再看司法责任之追究,人们发现,每一次事件的“处理”结果中,都鲜有官员获罪入狱,渎职罪这种罪名在中国基本上就是一个法典上的名词而已。因此,只要行政问责仍然被打折扣、司法追究仍然有人逃之夭夭,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最近,山西太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茵栀黄注射液、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相继出事。与食品安全事故一样,这种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并不新鲜。而要避免此类问题的频发,在行政问则效果有限的情况之下,司法刑责的追究恐怕是唯一的希望了。


来源:博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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