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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如何监管食品添加剂[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2-08 18:55 | 收藏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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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添加剂须经认定

    美国法律规定,由FDA(食品药物管理局)直接参与食品添加剂法规的制定和管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法第402款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安全。含有不安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则“不宜食用”,不宜食用的食品禁止销售。

    欧盟:食品标签列出成分

    欧盟对食品标签的总体要求,是食品标示不得令消费者对产品的属性产生误解,并规定标示必须按照成分重量的顺序列出所有成分,这包括按配料的名称或E编码及功能分类(如色素、抗氧化剂等)列出食品成分。香料可标示为“香料”或更准确的名称(如香兰素),同时要求特别注明转基因有机物配料、包装气体、甜味剂、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与安赛蜜混合物、糖醇、金鸡纳霜和咖啡因这些成分。目前,欧盟不仅在食品的通用标示方面已经立法进行管理,完成了全面协调。对特定食品还制定了附加的法规。如对食品营养成分的标注,欧盟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标明食品的能量指标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饱和物、纤维和钠的含量等等。淀粉、糖醇、单和多不饱和物、胆固醇、维生素和矿物质达到一定量之上,也须提供其含量。

    对尚未统一立法的食品添加剂,则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国家标准进行管理。

    日本:食品添加剂分类管理

    按照目前日本使用习惯和管理要求,将食品添加剂划定为四种,即指定添加剂、即存添加剂、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指定添加剂是指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合成添加剂。必须按一定程序审批后才能使用,2003年底日本使用的指定添加剂共342种。即存添加剂也叫现用添加剂,指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历史长,被认为是安全的天然添加剂,目前有489种。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一般不受《食品卫生法》限制,但在使用管理中要求标示其基本原料的名称。

    2004年2月,日本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如果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必须经过新成立的隶属内阁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摘自《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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