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2009年通过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作了大幅度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增设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网购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的规定等,旨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安全的食品包装
食品安全法实施5年就大修,还增加了大量条款,这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并不多见。一方面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说明食品安全形势相当严峻。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无须多言,这是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危害着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经常在网络上引起舆论哗然,也引发了对政府管理的信任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法就是修复民心,捍卫“舌尖上的安全”就是捍卫我们的执政之基。
此次修法针对性非常强,通篇体现“重典治乱”思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最严格”、“最严厉”、“最严肃”的“最”字模式开启,涵盖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让人们对修订草案充满期待。
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完善的法律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可能性、可操作性,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这只是一个前提环节。如果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核心环节的配合与保障,“最严格”的法律也无法让老百姓“最放心”。知法犯法的案例比比皆是,铤而走险者络绎不绝。那些“最”措施,成形于法律条文,但只有在现实中发挥威力才具备生命力。
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受付不起的代价。侵害食品安全行为频频发生,最根本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见利忘义,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注脚,违法者未必不知道“易粪相食”的恶性循环,但当非法获利远大于惩罚代价时,还是选择挣昧心钱。只有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让其体会到不能承受的违法之重,才能促使其在义利间正确取舍。
要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背后,都有管理者监管不力的深层次原因,无论是不敢管、不愿管,还是不会管。监管者之所以敢“踢皮球”、当稻草人,就是因为出了问题板子也打不到他们身上。如果始终把“最严肃问责”这把利剑悬于其头上,出现懈怠就晓以利害,相信他们一定会跑在“媒体曝光”的前面。
说到底,“最严格”、“最严厉”、“最严肃”等都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要让老百姓“最放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日臻完善,是福音,更是鞭策,效力如何,且待时间的检验。
转载自半月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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